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双方一定要遵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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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双方一定要遵守吗?

私人云
2026-02-10 / 0 评论 / 0 阅读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来源:晋宁妇联)

案例

司女士与丈夫周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女儿,还买了一套房屋,一辆车,房屋和车辆均登记在周先生名下。2024年1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周先生抚养,房屋归司女士,车辆归周先生。办完离婚手续后,周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未协助司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司女士前来咨询律师,离婚协议中针对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双方都应遵守?如周先生依然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可以诉讼解决吗?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在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条款均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周先生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义务,司女士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法院判令周先生履行该义务,司女士在获得法院的判决书且判决书生效后,周先生若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司女士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文书办理过户登记。

案例分析律师

李妍菁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云南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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